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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4/25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通知書,就聲請人新光紡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紡織」)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5月
22日下午3時於該法院調解。
(2)新光紡織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553,649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
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新光紡織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四種特別股股息6,553,649元。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5月22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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