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德國際須予披露交易-購買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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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買方(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訂立合約,向賣方購買電腦化針織機器,總代價為900,000美元(相當於7,020,000港元)。90,000美元(相當於702,000港元)之代價將於訂立合約5天內以現金支付,其余810,000美元(相當於6,318,000港元)將於機器安裝後30天內以現金支付(預期安裝日期為裝運日期60天內)。代價將以銀行提供之融資撥付。
根據上市規則,由於就購買而言之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購買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及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之披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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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之合約
合約訂約方
賣方: 香港中大(斯托爾)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及確信,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概無關連,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之獨立第三方。
買方: 百德針織制衣廠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合約之有關事宜
根據合約,買方同意購買,而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生產針織成衣的電腦化針織機器,總代價為900,000美元(相當於7,020,000港元)。買方獲取的機器均為全新機器,過往並未產生任何收益或利潤,亦無進行任何估值。機器預期將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中前後裝運予買方。
代價
90,000美元(相當於702,000港元)之代價將於訂立合約5天內以現金支付,其余810,000美元(相當於6,318,000港元)將於機器安裝後30天內以現金支付(預期安裝日期為裝運日期60天內)。代價將以銀行提供之融資撥付。
董事曾就賣方提出的出售價與其他售賣相似機器之公司的價格比較。代價乃經參考該等公司的價格,然後與賣方公平磋商後厘定。
董事會認為,合約之條款為一般商業條款,屬合理公平,且購買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賣方之資料
賣方主要在中國、香港及若干東南亞國家從事電腦化針織機器的銷售業務。
進行購買之原因
本公司為於百慕達注冊成立之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以OEM基準制造及經銷男、女、童裝針織成衣,產品主要運銷美國及歐洲。
由於泛珠三角洲工資的上升,董事相信購買符合本公司之利益,蓋因其將減少對工人的需求,並使本集團達致更佳的勞工成本控制,與本集團加強成本效益的整體業務目標貫徹一致。
上市規則之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由於就購買而言之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購買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及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之披露規定。
一般資料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鄭季春先生、連植焜先生、連永洲先生;非執行董事及主席劉嘉彥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高希賢女士、鄒燦林先生、何敏怡女士及源子敬先生組成。
釋義
「購買」指買方根據合約以總代價900,000美元(相當於7,020,000港元)向賣方購買電腦化針織機器
「聯系人士」指上市規則所賦予涵義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本公司」指百德國際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達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指上市規則所賦予涵義
「合約」指買方與賣方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就購買訂立之無條件合約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元」指香港不時之法定貨幣港元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OEM」指原設備制造,全部或部分按照客戶規格制造之產品,並標印客戶品牌名稱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買方」指百德針織制衣廠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賣方」指香港中大(斯托爾)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所賦予涵義
「美元」指美國不時之法定貨幣美元
「%」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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