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受刑逾千台人 可望能回台服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1-04 14:48
立法院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我國移交受刑人的基本法源,未來只要是受刑人提出申請,並經我國及移交國雙方同意,且移交之犯罪雙方均屬可罰,受刑人還有一年以上的殘餘刑期,就可以辦理移交。此外,這次修法也將台灣與大陸、港、澳間的受刑人移交納入準用,因此光是在大陸超過1000名的台籍受刑人,也有機會適用。(程平報導)
為避免受刑人在一個文化、語言不通的監獄中服刑,家屬探視不易,且難收矯治效果,立法院4號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我國移交受刑人的基本法源,並可順應國際局勢,提升我國人權形象及彰顯司法主權。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這對在他國服刑的我國國民來說,會有更人道的處遇。
依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受刑人移交必須有當事人、我國及與移交國三方同意,而且所犯之罪必須雙方均屬可罰,受刑人所殘餘的刑期也超過一年,受刑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沒有主張在移交國中受到不公平審判。
此外,我國與移交國間必須出具書面保證互惠,並由法院認可移交國判決為刑期轉換,且已服刑期可折抵。
另一方面,由於這項修法也將大陸及港、澳地區納入準用,因此我國目前大陸超過1000名的受刑人,也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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