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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成立 楊劍波稱將上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26 11:58


光大“烏龍指”主角楊建波起訴證監會一案,在經過延長審理后,終於迎來一審判決結果。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楊建波敗訴。楊建波律師當庭表示,將堅持上訴。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行情,問診)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烏龍指事件”,在進行ETF套利時下單234億元最終成交72.7億元,造成當天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光大證券之后做出了借道ETF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措施。證監會認定這是內幕交易,對光大證券和相關責任人員采取“頂格”行政處罰措施,光大證券被罰款5.23億元,光大證券相關責任人楊劍波等人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並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楊劍波因不服證監會對該事件判罰,今年2月8日將證監會告上法庭。今年4月3日該案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楊劍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證監會撤銷對其本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證監會則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當時案件爭議主要集中在幾點,一是錯單交易資訊能否構成《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內幕資訊;二是光大證券案發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否構成基於既定投資計劃、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為,從而不構成對內幕資訊的利用;三是楊劍波是否構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針對錯單交易資訊能否構成《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內幕資訊的爭議,其指出,楊劍波認為被告將錯單交易資訊認定為內幕資訊違法《立法法》,超越其法定解釋權限,以及違法《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法定及公開原則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其不予支援。

其指出,內幕訊息以媒體揭露方式公開應至少滿足相關媒體報導能夠為市場主體廣泛周知、媒體所揭露的資訊具備完整性、理性市場主體能夠相信媒體揭露的資訊具有可靠性等三個條件,而按照當日報導,相關媒體對當日大盤指數大幅上漲原因還有諸多其他推測和報導,原告主張錯單交易資訊在光大證券當日下午對沖交易開始之前已經公開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援。

而對於光大證券當日下午對沖交易是否利用了錯單交易資訊這一爭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交易者知悉內幕資訊后實施了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原則上即應推定其利用了內幕訊息,從而具有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而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在其因錯單而建立了巨額多頭頭寸的情況下,同時在證券市場和在期貨市場做空的單邊對沖交易,其利用了內幕資訊對市場可能產生的單邊影響,不能構成內幕交易的抗辯事由。因此對楊劍波所持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系基於市場中性投資規則這一既定投資計劃和指令所作出,並未利用內幕交易的主張予以駁回。

對於楊劍波是否構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爭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劍波作為光大證券時任規則投資部總經理,參與了光大證券決定實施對沖交易的相關會議,且是負責執行當日下午對沖交易的人員,故證監會認為楊劍波為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並無不當。

而在宣判之前,楊劍波表示,對此次判決很有信心,如果敗訴會繼續上訴。

光大證券烏龍指案件回顧

2013年8月16日:

11點05分開始,一直低位徘徊的上證券指數瞬間上漲5.96%,多只權重股瞬間出現巨額買單,多達59只權重股瞬間封漲停,滬指最高摸到2198點,11點30分收於2149點。之后光大證券公告承認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烏龍”,進行ETF套利時下單234億元最終成交72.7億元,而為彌補虧損,光大證券隨后借道ETF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措施。

2013年8月18日

證監會將光大證券“8.16”行為分為兩個部分:一、上午產生的巨量市價委派訂單視為誤操作或技術性錯誤,二、下午進行的ETF賣出和賣空股指期貨合約涉及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隨后正式立案調查,並表示要嚴肅處理。

2013年9月2日

光大證券稱,該公司已經收到助理總裁楊赤忠、董事會秘書梅鍵的辭職報告以及證監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2013年11月15日

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307萬余元,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收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違法所得7414萬余元,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上述兩項罰沒款共計5.23億,同時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等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60萬元,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針對時任董事會秘書梅鍵的資訊誤導行為,證監會對其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2014年2月8日

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原規則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因不服證監會對該事件的判罰,將證監會告上法庭,同時中金所、上海證監局等部門裹入紛爭。

2014年4月3日

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楊劍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證監會撤銷對其本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認為《證券法》對此種錯單交易資訊是否屬於內幕資訊並未做出明確和清晰的界定。而證監會認為,對楊劍波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認為光大烏龍指發生期間發生程式錯誤,其在內幕資訊未公開之前應該拒絕交易,而不應該反手交易,違反公開交易原則。請求法院予以駁回。當日未能當庭宣判。

2014年5月18日

光大“烏龍指”案主角楊劍波透露接到北京市一中院的通知,因案情復雜,訴證監會一案經過申請並獲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將最多延期三個月宣判。

2014年6月9日

上海市二中院分三次開庭組織原被告進行證據交換,5位代理律師與被告光大證券方律師,就對方出具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等問題進行了多輪交鋒,涉及賠償金額超過680萬元。

2014年8月5日

包巨芬等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一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4年8月15日

光大“烏龍指”案主角楊劍波稱,北京一中院通知,根據相關法律,鑒於其訴證監會行政案件的復雜性及重大性,經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並獲同意,再次延期三個月宣判。

2014年11月17日

北京一中院再通知光大“烏龍指”案主角楊劍波,因為案情復雜重大,經高院同意,關於其訴證監會的案件再次推遲三個月。據知,這已經是北京一中院第三次下達延期宣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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