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課營業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21 13:05
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學童近視比例日益增高,到眼科診所求診同時配副眼鏡的情形愈來愈普遍,眼科診所如兼營眼鏡銷售業務,除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外,銷售眼鏡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7月解釋函規定,眼科診所銷售眼鏡,不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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