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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P2P非法集資第一案:東方創投吸金1.26億獲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12 09:15


本報記者 鐘輝

實習記者 梅亞琪 深圳報導


銀監會即將出台P2P監管細則之際,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公司(下稱“東方創投”)兩位主要負責人“非法吸收公存款罪”;經律師查詢,國內近年尚無其他相關判例,該判例成為國內P2P被判“非法集資”的第一案。

東方創投是2013年6月成立於深圳的一家P2P平台,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悉的判決書(【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47號)顯示,截至2013年10月31日,該平台吸收投資者資金共1.26億,其中已兌付7471.96萬,實際未歸還投資人本金5250.32萬。

檢方指控,東方創投是一家網絡投資平台,向社會公推廣其P2P信貸投資模式,以提供資金中介服務為名,承諾3%至4%月息的高額回報,通過網上平台非法吸收公存款。

經過舉證、辯護,法院最終認為東方創投法人鄧亮是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金30萬;運營總監李澤明(曾用名:李澤明)是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金5萬。

8月11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在該公司位於深圳帝王大廈的辦公地點發現,該公司已經被查封,公司的門上則出現了日期為2013年11月12日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公告,該公司旗下10位員工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勞動報酬64398.39元。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向被告人鄧亮的主要辯護律師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魏志敏進一步了解情況時,該律師以“案件已結案,法院判決已作出”為由,拒評論。

星瀚律師事務所律師衛星認為,“非法集資”一般按照是否給當事投資人造成損失來分類,如果造成損失,應當事人訴訟要求,法院及其相關方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處被告人;如果沒有造成損失,法律上構成犯罪,但當事人訴訟,法院不會處,更多的是擾亂金融秩序,應該由金融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規管理。“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P2P的監管法則,監管方正在制定。”

數千萬元自融投資地

根據我國法律架構,“非法吸收公存款罪”的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即社會

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張君4月21日曾表示,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資的情況主要有三種:資金池模式;發布虛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資金用於其他投資;發布虛假高利借款信息,並通過“借新還舊”短期募集大量資金。

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了解,東方創投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且發布虛假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資金並用於平台自有地物業投資,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

根據鄧亮供述,東方創投前期有意向將投資款借給融資企業,但實際操作后壞賬率超過6%不能按時收回,最終資金轉投其私人地物業。

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了解,東方創投投資人資金中,2500萬用於購買深圳布吉中心花園四個街頭鋪面(總價3680萬),而鄧亮把布吉的四個鋪面抵押給擔保公司又貸出3000萬,2200萬用於購入深圳華強北和記黃埔的“世紀匯廣場”18層物業首付款(總價1.05億),另外800萬則用於日常返還投資人投資提現需求。

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了解,東方創投網站注冊人數為2900人左右,真實投資人數1330人,單筆投資為300元-280萬。平台按不同借款期限向投資者承諾付月息:1個月期3.1%,2個月期3.5%,3個月期4.0%。

據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調查,在實際資金用途為平台自融的情況下,東方創投對投資者長期以“本息保障”、“資金安全”、“賬戶安全”進行公開宣傳;實際上,平台募集資金都是投資人直接打款至鄧亮的私人賬號,或者打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轉到鄧亮的私人賬號,具體投資款均由鄧亮個人支配,投資人本息返還則相反。該平台在成立時,甚至就是由運營總監李澤明通過紅嶺創投的原同事“在網上花了幾十萬整體買過來的”,后取名為“東方創投”,2013年6月19日正式上線。

3個月后,鄧亮資金鏈斷裂,匯款不及時導致投資人體現困難。鄧亮、李澤明2013年底相繼自首。

資金私人賬戶進出

除了資金用途為平台自融,東方創投的最大問題在於資金監管。

“按照監管對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是不能經手資金的,資金只能由投資人與借款人通過獨立第三方的賬戶托管系統進行轉接,而且借款人賬戶不能與平台相關聯,否則也有自融的嫌疑。”衛星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稱。

東方創投的賬戶體系中,投資人的資金直接進入平台,最終更是進入平台實際控制人個人的賬戶。

“由於P2P平台屬於新型金融業務,央行和銀監會尚未出台法律法規對其指導,也未設置入行門檻,導致P2P行業內魚龍混雜。”衛星認為,P2P平台常見的灰色地帶包括平台提供空白合同,投資人簽署后平台隨意確定借款方向;平台先放貸,再向投資人轉讓;拆分大額債權,向不特定多個投資人轉讓;挪用貸款,如P2P自融模式,甚至攜款潛逃;以及設立資金池操作和平台自身擔保。

2013年以來,央行、銀監會等監管方就多次就P2P進行表態,明確P2P平台的中介性質,總體上持鼓勵、支持態度,但也提出了一些監管紅線。

2014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及央行、銀監會等部門參與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張君表示,P2P網絡借貸平台必須明確中介性質,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資金。

央行7月中旬召集了包括P2P、籌、第三方支付、互聯網保險等多家互聯網金融企業就即將出台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同時,銀監會也正在制定P2P行業的監管細則,多位業內人士表示,該細則將於8月底出台並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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