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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民航局:登機攜充電寶不超兩個 飛行時不使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8-08 11:22


隨人們隨身攜帶的智能設備日益增多,已經成為旅客必備物品的“充電寶”到底能不能被帶上飛機?昨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公告,對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進行了明確規定: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且必須隨身攜帶,而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

充電寶能不能帶?不超100瓦特小時無需審批


隨暑期旅遊熱的來臨,成都商報記者發現有朋友圈“充電寶超過2萬mAh(毫安時,標稱容量單位)不得上飛機,甚至要被機場沒收”這一消息讓很多經常出差的商務人士感到詫異。很多網友都在微博上詢問,飛機上到底能不能帶充電寶。“我11000mAh充電寶能不能帶?”

民航局昨日發布的《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此進行了明確。公告稱,要攜帶充電寶乘機,首先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此外,公告中明確,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如果旅客攜帶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同時,《公告》強調,嚴禁旅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還明確規定,旅客及機組人員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如何判斷超不超標?通過容量和電壓計算

知道了民航局的規定,但是大多充電寶上並沒有標明能量值,而只有容量等信息,這又如何換算呢?

記者仔細查看了充電寶,發現大多數除了標稱容量(單位:Ah或mAh)以外,還會有標稱電壓(單位:V,即伏特),有了這兩個數據,就可以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電量的數值:電量(Wh)=電壓(V)×標稱容量(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但是一般的充電寶都會用毫安時(mAh)來標記容量,這樣就需要進一步換算,將毫安時除以1000得到安培時(Ah)。

例如:一個充電寶的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10000mAh(即10Ah),那麼它的能量值就是3.7V×10Ah=37Wh。

成都商報記者在幾個主流的購物網站上,一般給手機、平板電腦充點的充電寶容量大多都在20000毫安時以下,電壓一般都在3.7伏特,按照公式計算,一般的充電寶能量值都不超過74瓦特小時(Wh),完全符合民航局可以攜帶的規定。

成都商報記者 胡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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