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快遞”成為假劣藥流通大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9 09:38
本報記者 莊慶鴻
“近年來,制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為呈現高發態勢,嚴重破壞了公平正當的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人民群的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今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售假劣藥犯罪的“三大新特徵”
新《解釋》出台的背景,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條“生、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修改為“行為犯”,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入罪門檻,並增加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刑適用條件。
“犯罪構成要件的重大變化,意味對生、銷售假藥罪不再有法定的入罪門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在發布會上。
由此,2009年5月13日“兩高”出台的《關於辦理生、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不再適用,亟須制定新的生、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標準。
對制售假藥犯罪行為標準變嚴的背后,是近年來相關案件數量的增長。
韓耀元發布,《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的2011年5至12月,各地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458件、782人,提起公訴415件、715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收案350件,一審結案343件、413人。
2012年,各地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1226件、1823人,提起公訴3826件、5248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收案3690件,一審結案3609件、3260人。2013年各地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1432件、1972人,提起公訴2945件、4079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收案2907件,一審結案2877件、3399人。
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1217件、1569人,提起公訴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收案2860件,一審結案2343件、2783人。“上述案件一審均為有罪判決。”
韓耀元總結,近年來,制售假藥、劣藥犯罪出現了“三大新特徵”。
一是“犯罪行為的業鏈特徵明顯,查處難度加大”。
“許多制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聯盟,有的已形成了、供、銷‘一條龍’的犯罪網絡,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組織嚴密的犯罪團伙。”
二是藥品原輔料、包裝材料安全問題嚴重。“非法生藥用輔料的現象很突出,直接導致嚴重的藥品安全問題;各地均出現了通過利用回收的廢棄包裝材料生假藥的案例。”
三是藥品流通領域問題突出。“未取得合法資質,非法制銷藥品的行為較為突出;利用互聯網、快遞等現代物流手段成為假藥流通的重要渠道。”
為假藥打廣告的按“共犯”論處
韓耀元表示,《解釋》出台前,“兩高”已進行為期兩年多的深入調研,且廣泛徵求了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其中,明確了三種公高度關心的情況,“要從重處”:
一是以孕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二是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制售假藥的;三是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制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為應對打擊“隱蔽化、組織化、鏈條化”的制售假藥犯罪,《解釋》對“生”的認定,不再局限於生藥品本身。
以下均被《解釋》認定為是違法的“生”假劣藥行為:“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將藥品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印製包裝材料、標籤、明書。”
“對生行為的重新界定,符合執法辦案的實際需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有效應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行為分工明確化、鏈條化的特點,有利於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查獲犯罪,有效避免部分行為人逃避打擊。”韓耀元。
《解釋》進一步明確,對制售假藥提供資金幫助、生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按照生、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共犯定罪處。
如何預防黑心廠商“重操舊業”?
生、銷售假藥的金額,是一個重要量刑標準,但如何認定金額,在實踐中存在爭議。《解釋》也對“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出台了量化標準。
如“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如下:致人重度殘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生、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生、銷售金額”怎麼界定?黑心廠商“沒賣出去就不算金額”,怎麼辦?
對此,《解釋》還明確了金額認定標準:不管假劣藥有沒有被銷售出去,已生的藥品“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都將計入。
如何預防黑心廠商提前緩刑,“重操舊業”?
《解釋》對此規定,售假劣藥的犯罪分子要嚴格緩刑、免予刑事處的適用。適用緩刑的,要被髮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銷售及相關活動。有過相關行政或刑事處記錄者,一旦兩年內“重操舊業”,將被“從重處”。
本報北京11月1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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