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天穎被控公園上演活春宮 出庭續力拚無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7-03 16:45
傅天穎於去(2013)年7月1日凌晨,與46歲全姓男友酒後在新北市中和四號公園公然上演活春宮。新北地院法官依據目擊者證詞,認定兩人確實有進行性行為,但因考量案發當時為深夜,且地點隱蔽人煙稀少,認為兩人應無供人觀看意圖,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再提上訴,高院在今(3)日上午開庭,傅天穎和全男也出庭,2人堅稱僅有親密舉動而無性行為,請求維持無罪判決,全案於17日宣判。
傅天穎在3日上午11時,和全男一同到高等法院,2人對於被控在公園公然上演「活春宮」依舊否認到底,堅稱當時2人僅只有親密舉動,並無發生性行為。律師也替2人辯護,稱說一審認定2人並無供人觀賞之意圖,公然猥褻罪部分獲判無罪,請求駁回檢方上訴。
庭後結束後2人一起離開法院,其中全男揮手拒訪「不要打擾我的生活。」傅天穎則是全程不發一語。
去年7月1日凌晨1時許,傅天穎與全姓男友在新北市中和區的四號公園草地聊天喝酒,兩人還當場進行性行為,有目擊者經過發現兩人衣衫不整,並聽到「撞擊」與傅天穎喊「不要強姦我」等,認為可能發生性侵案而報警。
當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後,全男還對員警辱罵並發生肢體衝突。案發後,傅天穎和全男雙方都對案情矢口否認,僅稱確實有親熱,卻並未發生性關係,但全男坦承有對員警動粗。
新北地院法官採信目擊者證詞,認為兩人確實有在草地上進行性行為,但因考量到事發當時已凌晨時分,發生地點又較為隱密,且兩人在被發現後就立即穿上衣物,並無意圖供人觀看,因此不構成公然猥褻,判定兩人無罪,可上訴。而全男因毆警則被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80天,得易科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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