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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食安犯罪 政院再修通保法 卻爆「違法監聽」恐復活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4-10-16 16:45


為了打擊食安犯罪,行政院今(16)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食品安全與人口販運相關犯罪,得列入通訊監察範圍,將送立法院審議。但此次的修正草案,卻連帶引發出「違法監聽」再度復活的爭議。

法務部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今年1月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因其中增設調取通信紀錄的限制,及於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內容的陳報、證據排除與銷毀等規定,在實務運作恐有窒礙難行之虞,因此提出修法。


草案中,因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重大人口販運及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摻偽或假冒等犯罪,行為態樣多具有隱密性,非實施通訊監察難以查緝,草案將這類犯罪也列為得通訊監察的範圍。

草案規定,同一偵、他字案號或相牽連案件,因相關事證共通,得將卷證資料合併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

草案也放寬檢察官聲請調取通信紀錄的限制,並授權檢察官在救災救難等緊急情況下可先調取通聯,避免受限法令無法透過GPS定位尋找失蹤人口的憾事再發生。

去(2013)年馬英九總統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爆發政爭,立委批評監聽浮濫,因此規範違法監聽行為,包括檢調單位聲請程序更加嚴格、監聽一人一票、另案監聽不具證據能力。

為此,立法院今年1月修正通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規定,監聽資料不可挪作他用,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上述第18條之1的規定,卻在今天的修正案中刪除,恐怕引發「違法監聽」敗部復活的爭議。

對此,法務部指出,合法取得的另案不法證據,如限制作為其他合法使用,無異保護犯罪,其實違法取得的監聽資料,通保法及刑事訴訟法都已有完整規範,所以刪除第18條之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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