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運:補公告本公司訴訟案相關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05 14:31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力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司他調字第416號
2.事實發生日:102/05/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2年2月8日與力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霖)簽訂有關出售廣運中壢
不動產之買賣斡旋金契約書,雙方約定契約總價為新台幣20億元(未稅),並由本公
司回租5年,委託期間為102年2月8日至102年2月9日止,同時由力霖交付廣運一張新
台幣壹億元支票做為本契約書之斡旋金,並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由廣運交還力
霖,由力霖另行開立簽約款支票,其中買方特別要求規範若銀行未能於102年2月8日
確定核貸金額時,則本契約將失效,買方亦不須負違約賠償,且賣方須無息退還上述
斡旋金支票。現今因力霖未能於102年2月8日前提出書面銀行核貸證明檔案,故廣運
乃依契約書第六條約定,解除本契約,唯力霖不同意,故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請求
廣運賠償新台幣壹億元之訴訟案。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5月15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
6月3日下午2點30分進行準備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與力霖現正因中壢廠土地買賣糾紛,而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就系爭該案件發生
交易違約金新台幣一億元給付之訴訟。惟經委任律師就目前訴訟情況提供法律意見表
示,力霖公司請求權基礎尚屬薄弱,本公司勝訴機會較大,縱使判定本公司敗訴,法
院應會酌減此違約金之數額至一千萬元左右。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進行必要之法律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訴訟案相關說明已揭露於102年第2季至目前最新各季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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