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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6日,北京—5月21日,財政部網站發布《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辦法》對債券發行額度、期限、利率、發行方式,以及開展債券信用評級、資訊披露、推行市場化運作等方面都進行了相關規定。中誠信國際認為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對進一步推進地方政府債務陽光化,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融資機制具有重大意義。
地方政府債從2009年開始發行,2009、2010兩年地方政府債務全部由財政部代發代償。2011~2013年財政部開始在部分省市試點地方政府自主發債,賦予試點地方政府一定的發債權。其中2011、2012兩年試點城市為上海、廣東、浙江和深圳四個省市,2013年又新增江蘇和浙江兩個省市。然而,一方面自主發債僅限於試點省市,其它省市仍由財政部代發代償,另一方面試點省市在償還方式上也仍由財政部代償本息,因此,2013年及以前地方政府債券依托的仍是國家信用,性質上更接近於“準國債”。本次試點,一方面進一步擴大了范圍,新增北京、青島、寧夏、江西四個省市,不僅包括東部經濟發達省市,也包括中西部經濟發展中省市,另一方面首次嘗試地方政府自行還本付息,這意味著本次試點省市發債完全是基於地方政府自身信用,與成熟市場的市政債基本接軌,完成了由“準國債”向“地方債”的轉變。
本次試點的自發自還地方政府債券期限包括5年、7年和10年,與之前相比,去掉了3年期而增加了10年期,期限更長,有利於地方政府取得長期穩定資金。同時,試點地區發債需按照市場化原則,並按照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及時披露債券基本資訊、財政經濟運行及債務情況等。中誠信國際認為,信用評級能夠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需求,使其能夠進入市場融資,並實現合理定價,同時可以為債權人提供投資機會與風險估值,同時信用評級作為第三方獨立意見,能夠對高風險、低信用地方政府形成一定的約束力。而資訊披露則有利於增強財政資訊和債務管理透明度,促進和完善政府信用。通過引進信用評級、資訊披露等市場化約束,可以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發行和管理,對政府舉債行為建立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結合前一月《預演算法》三審稿擬適度放開省級政府發行地方債,中誠信國際認為未來開放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將是大趨勢,隨著“自發自還”的地方政府債券運行完備以及《預演算法》的修訂完善,允許地方政府自主發行、自行償還、自擔風險的市政債將有望取得突破性進展,地方政府融資行為也將更加規範化。
附表:地方政府舉債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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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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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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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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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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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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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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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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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額度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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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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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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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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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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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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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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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代償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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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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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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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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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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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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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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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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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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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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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浙江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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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浙江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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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浙江、深圳、江蘇和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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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廣東、浙江、深圳、江蘇、浙江、北京、青島、寧夏、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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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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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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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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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省市自行發債,其它省市財政部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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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省市自行發債,其它省市財政部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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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省市自行發債,其它省市財政部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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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省市自行發債,其它省市財政部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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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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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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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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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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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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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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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省市自行償還,其它省市財政部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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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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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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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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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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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5年、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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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5年、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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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7年、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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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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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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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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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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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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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進建立信用評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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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地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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