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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民生】政府﹕港鐵須承擔高鐵延誤費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華社新聞中心

政府在5月13日向港鐵公司發出函件,指出政府曾在4月14日舉行的會議後,以及會後數次告知該公司,須要承擔高鐵項目延誤的費用,政府非常不可能就項目提供額外資金。港鐵指出現時對政府的立場理解,是要求盡量將減低工程延誤,並在項目獲批預算內控制額外費用。

港鐵又指出建造及調試高鐵的委託協議,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及代表政府與該公司於2010年1月26日簽訂。根據委託協議,本公司將會就規劃、設計、建造、測試及調試高鐵進行協定活動。委託協議進一步規定,政府將承擔就委託活動支付予所委聘的承建商和顧問的全數款項及就此進行融資。

根據委託協議,政府同意支付該公司為數45.90億元的項目管理費而有關費用,可按委託協議變動。倘若大幅修改委託活動的進行計劃,有可能導致該公司的項目管理責任或費用大幅增加,則該公司以及政府須真誠磋商項目管理費的變更。在現階段,並不確定有關費用會否增加,而倘若並?有收到項目管理費的增幅,則該公司則未必能夠收回履行委託協議下的義務所增加的內部費用。


倘若該公司違反委託協議,政府有權提出申索,並就政府因該公司在履行委託協議下義務所犯的疏忽或本公司違反委託協議所產生的虧損而獲得彌償。該公司的法律責任(傷亡除外)須受相等該公司根據委託協議收取的費用,以及政府與該公司於2008年11月24日簽訂的初步委託協議項下的若干費用的上限所限。該公司的立場仍然是將會履行委託協議下的所有義務。

鑑於政府的見解與該公司對委託協議的條款的理解出現差異,該公司將會與政府就委託協議下各自的權利再作進一步磋商。有關由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委員會,以及政府已宣佈將委任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對該公司進行的檢討的結果,亦將會在政府與該公司進行磋商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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