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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網》警方強行「保管」洪崇晏手機 法界:明顯違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6 14:22


記者葉志堅/台北報導

針對台大學生洪崇晏在5日前往中正一分局向警方索討428反核行動中被霹靂小組違法拆除搶走的2個喇叭和擴音器後,卻遭警方前手「歸還」,後手「逮捕」,並且過程中還強行「保管」洪崇晏手機,不讓洪崇晏聯絡律師、友人,直接在路邊隨手攬了一部計程車就將人帶回警局偵訊;法界人士表示,警方所為已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益和基本人權,手段與過程「完全不合法」。


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表示,就算台北市刑大警方有檢方開出的合法拘票,也無權在逮捕過程中強行「保管」當事人手機,限制其對外聯繫(包括尋求律師協助);雖然警方強調是為了怕洪崇晏會號召群眾聲援,讓逮捕、偵訊行動受阻,所以才要「保管」手機,但如此作為明顯已經嚴重侵害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和訴訟權益。在缺乏法源依據的情況下,警方對於未發生的情況,僅憑臆測就隨意限制人民自由,明顯已經違法。

依據現行司法實務,陳宏彬表示,只有檢察官才有權可以「扣押」當事人手機,而且還必須是要「可為證據」才能執行扣押,扣押後也必須要開立收據、載明型號等資料;而至於「沒收」則只有法官才有權核可,而且必須是以判決裁定為之。警方既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官,竟憑檢察官開出的拘票就強行「保管」當事人手機,限制其對外聯繫,根本就是法律專業知識不足。

陳宏彬指出,依法警方在執行逮捕或拘提時除了必須出示拘票和證件外,也必須告知當事人權益,包括行駛緘默權和聘請律師;但警方在逮捕洪崇晏後卻隨即強行「保管」手機,限制其對外聯繫,明顯就是一種變相不讓其聘請律師的舉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規定;警方所為已經不是單純的行政瑕疵,而是明顯違法。

而長期關注台灣政治人權發展的律師郭運廣則表示,依據目前刑事訴訟上的實務經驗,一般都是先發布「通緝」,才會開出拘票執行「拘提」,像洪崇晏這種非現行犯又無立即危害可能性的案件當事人,只是在警方約談不到後,就直接開出拘票拘提,「實在很罕見」;因此,難免會引發外界不當政治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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