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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4/23
2.發生緣由: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3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3.因應措施:一、開會時間:103年06月24日(星期二)上午十一點整。
二、開會地點:桃園市經國路八三八號十樓(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樓會議室)。
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
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
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103年04月24日起至103年5月4日
下午5時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3年5月4日
下午5時前(郵寄者以寄達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正面加註『利晉工程股份有份公司
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
受理提案處所。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經國路八三八號十樓,
電話:03-3269266)。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
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六、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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