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銀監會再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審批門檻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19 13:07
中國證券網
銀監會今日發布修訂後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準和程式。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據了解,新辦法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準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權限,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堅持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準入條件中,明確了資訊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資訊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此外,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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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5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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