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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3/03/13
2.公司名稱:旭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連絡電話。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股務代理機構名稱: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股務代理機構辦公處所: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二一○號地下一樓。
(3)股務代理機構聯絡電話:(02)258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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