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服貿協議可適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明確將「4+2」監督機制明文入法,不過外界關切引發爭議的「兩岸服貿協議」究竟能否適用新的監督專法?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如果「監督條例」按照行政院版通過,「服貿協議」就屬於四階段之外的立法院審議階段,就可以部分適用專法的相關規定。(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會3日通過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明確將「四階段國會公眾監督機制」和「兩階段國安審查機制」具體明文入法。根據規劃,兩岸協議在「議題形成」、「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和「協議簽署後」等4個階段,都要向立法院和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和諮詢。
不過外界關切引發爭議的「兩岸服貿協議」究竟能否適用新的監督專法?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如果「監督條例」按照行政院版通過,「服貿協議」就屬於四階段之外的立法院審議階段,就可以部分適用專法的相關規定。王郁琦說:『服貿現在的階段,已經脫離了送進立法院前的四階段,事實上它現在屬於立法院審議階段,它要適用的是立法審議的程序相關規定。』
王郁琦解釋,行政部門的兩階段國安審查機制在兩岸「業務溝通階段」的後半段,當協議文本、文字大致敲定但尚未簽約前進行,先由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和專家學者初審,再交由國安會複審,包括文化、科技等各領域,沒有國安疑慮才會在往下進行,如果任何一個階段認為應該調整協議內容,協商主管機關就必須修改,如果問題很大,甚至可以終止協商。
王郁琦強調,主管機關不可能在存在國安疑慮的情況下還簽署協議,不過這次將監督、審查機制入法,對於確保國家安全還是有積極意義。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