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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陳敏(化名)在網上購買海外代購的奶粉時,一箱6罐需付1450元,但在使用快捷支付時卻受到500元的限制。“這是在限制消費者的購物權。”她頗為無奈地。
所謂快捷支付,是支付寶於2010年率先推出的一項服務,是指用戶在網上購物付款時,不需開通網銀,在首次支付時提供姓名、卡號等信息,在驗證成功后,每次付款時只要輸入第三方支付賬戶的支付密碼就可以完成付款。
市場研究機構艾瑞諮詢的報告稱,包括快錢、銀聯在支付、財付通等多數第三方支付公司都推出快捷支付品,快捷支付已經超過網銀成為賬戶余額支付之外使用頻率最高的支付方式。
“錢是我自己的,我有選擇權,銀行憑什麼限制我的轉出金額?”浦發銀行用戶陸強(化名)問道。為了更快地將錢轉到支付寶,他不得不選擇在24點前轉出2萬元,等幾分鐘后過了零點,再轉2萬元。
陳敏對銀行頗有微詞:我異地同行存入3萬元,為了節約排隊時間,如果通過自動存款機存錢,分三次存,要扣150元手續費;如果花幾個小時排隊,通過櫃檯存3萬元要扣50元。作為同一家銀行,這種手續費收取很不合理。更不合理的是,她忘記銀行卡密碼,通過櫃檯修改,竟扣10元的服務費。
“以前去銀行跑斷腿,現在滑鼠一點全搞定。”陳敏。在這位85后的年輕人看來,銀行的很多收費項目只是“搶錢”,於是對草根互聯網支付寶等生好感,用戶體驗又比銀行好。
消費者所反映的問題,就是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快捷支付的“暗戰”升級。
中國證券報記者近日獲悉,目前湖南消費者王某就銀行單方面下調快捷支付限額所導致的無法正常、便捷地購買理財品一事,正式委託律師起訴一家國有大行。
中國證券報獨家獲得由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律師函,律師函寫道:“2014年3月25日,委託人准備通過支付寶手機客戶端從她在貴行中的存款為購買理財品而向余額寶轉入人民幣5020元,但是在使用快捷支付時卻被告知因貴行設置了快捷支付限額而無法操作成功,操作失敗的理由為‘額度超限’,因此委託人需要兩次使用快捷支付才能將資金全部轉入。貴行單方限制了委託人個人資金的轉賬自由,給委託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因此,本律師認為委託人王某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貴行的侵犯。”
接受上述委託的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葉賽蘭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她看到的銀行、支付寶、儲戶在網絡上簽訂的《快捷支付協議》,其中約定:“我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或修改支付限額,您對此無異議。您在使用本服務時需同時受我行和支付寶設置的支付限額的約束。在任何情況下,支付金額不應超過我行或支付寶設置的支付限額(以較少者為準,簡稱“支付限額”)。如實際支付金額大於支付限額,我行將拒執行交易指令”。
對於以上條款,葉賽蘭認為存在諸多不當之處:第一,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覆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可以認定《快捷支付協議》為格式合同,且上述條款是格式條款;第二,銀行為國家法律所允許設立的金融機構,旨在為公民提供存取款業務及其他金融服務,然而銀行以一個格式條款便單方限制儲戶處分財物的自由,排除儲戶對財所有權的行使,根據《合同法》相關法條,足以認定上述條款是無效的;第三,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明”,然而委託人在簽訂快捷支付協議的過程中卻未見到任何與該條款相關的特別提示或明。
“綜合以上三點,足以認定銀行在《快捷支付協議》中設立的格式條款‘我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或修改支付限額……’是無效的。”葉賽蘭,他們已將律師函發往該國有大行北京總部,她還透露,目前正在征集其他消費者的信息,未來不排除根據消費的訴訟請求,繼續起訴其他銀行對消費者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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