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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北加州聯邦法院、案號C11-6121
2.事實發生日:103/01/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Tessera 於2003年10月20日簽有授權合約。本公司在美國時間2011年12月6日
向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對Tessera Inc.提出有權終止合約之確認之訴,違反合約及
其他訴因之訴。另本公司又於2012年6月30日對Tessera送交終止合約通知書,通知終止
授權合約。Tessera於美國時間2012年9月10日也向同法院提出本公司無權終止合約之確
認之訴、違反合約及其他訴因之反訴。另2013年3月26日Tessera針對此案在同法院同一
案件中提出追加訴訟,對本公司之子公司聚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干預可預期的經
濟獲益及引誘違約之反訴。2013年12月13日法官舉行聽証會聽取雙方辯論,並於2014年
1月16日就雙方所提由法官就本案自行裁決判決(1) 力成無權終止合約,(2) 力成違反合
約,但就未支付權利金之實際賠償金額仍待証明與審判,(3) 力成控告Tessera 違反誠信
及公平交易原則仍待審(4)Tessera控告力成違反誠信及公平交易原則、詐欺、惡意轉讓
、過失不實陳述、故意及過失干預可預期的經濟獲益、引誘違約等之反訴仍待審。
4.處理過程:
法院要求雙方需於60天內進行和解程式,若無法和解,將於2014年4月7日由陪審團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法院裁定本公司就未支付權利金之實際賠償金額仍待証明與審判,本公司無法就賠償金
額作出預估,而對本公司財務之重大影響目前亦無法表示意見。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Tessera於60天內進行和解程式、及/或提出上訴程式
及採取其他法律程式因應。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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