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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台灣艾威群有限公司普通股
2.事實發生日:103/1/16~103/1/16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總金額:擬定美元5,000,000元,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不適用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
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無相互投資持股關係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尚未訂定(待股東會決議再行公告)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勤業眾信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意見及美國評值公司評值報告
決策單位:股東會決議後授權董事會決策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待實際交易時再行公告)
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
不適用(待實際交易時再行公告)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待實際交易時再行公告)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取得其母公司在台灣佈建之銷售通路等資源,主要營業項目為銷售學名藥等,
目前約取得30 種產品之台灣銷售許可與本公司可收互補之功效。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7.董事會通過日期:
1.民國103 年01 月16 日
18.監察人承認日期:
1.民國103 年01 月16 日
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是
20.其他敘明事項:
交易總金額:擬定美元5,000,000元,待股東會決議實際交易日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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