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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泥對臺灣港務公司提民事訴訟 求償2億元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4-02-13 12:48


嘉泥(1103-TW)針對臺北港第一散雜貨中心東13至16號碼頭出租契約之東砂北運保證運量爭議一事,與臺灣港務公司協商,歷經兩年半餘仍無法解決,嘉泥今(13)日公告指出,已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訴訟,請求臺灣港務返還不當得利2億元。

嘉泥指出,東砂北運數量由95年間基隆港務局招標承租台北港第一散雜貨中心東13至16號碼頭後,由原本年937萬餘噸,逐年銳減至102年底(含基隆港部分共251萬噸,台北港部分則僅約為60萬噸),但臺灣港務公司卻仍按年595萬噸計算,且收取管理費。


嘉泥表示,經提出異議,而臺灣港務公司既不依其自擬約定調降年保證運量,也拒絕以煤及散雜貨轉換抵扣管理費,致每年重複收取管理費近億元,嘉泥因而受有重大損害,為此曾多方設法交涉兩年餘。

嘉泥說,交通部終於在102年底以「研商『臺北港第一散雜貨中心(東13至16號)碼頭出租契約之東砂北運保證運量調整』會議」會議記錄裁示:將東砂年保證運量由595萬噸調降為180萬噸。

嘉泥強調,為息紛止爭,同意讓步,依交通部裁示辦理,但臺灣港務股公司不接受交通部之裁示,仍要求按年收取595萬噸東砂保證運量管理費,致無法終結爭議。

嘉泥表示,歷經兩年餘交涉仍無結果,誠屬遺憾;為保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決定提起民事訴訟;嘉泥說,已在2月12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以臺灣港務股公司為被告提出訴訟,請求臺灣港務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等。

嘉泥指出,有關訴訟的聲明與請求為,臺灣港務公司就99年12月11日至101年12月10日不當溢收管理費2億餘元(不含營業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原告。

另外,確認就101年12月11日起至102年12月10日止,原告(嘉泥)應給付被告(臺灣港務公司)之東砂管理費為1114.54萬元(不含營業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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