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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新婚配偶 留意婚姻生效年度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2-07 17:22


去年年底結婚,但在今年元月才完成結婚登記,今年報稅是否享有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法規定結婚採「登記制」,因此,今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還不能合併申報。

國稅局表示,民眾經常誤解,把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在上一年度,造成逃漏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必須在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民法第982條也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發生效力。因此,民眾如果在102年底舉行婚禮、103年元月才完成結婚登記,今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還不能把新婚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


(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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