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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2/05
2.發生緣由: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2458號
來函同意本公司撤銷一0二年度現金增資案。
3.因應措施:廢止本公司一0二年度現金增資案(102年11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44509
號函同意本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8,58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
285,800,000元生效乙案。)
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金管會函文規定,於接獲金管會廢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對已
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依法加計利息返還,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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