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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5/03/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劉淑儀,財務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經營或任職於其他與子公司大台北有線電視(股)公司 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若該公司係屬子公司大台北有線電視(股)公司直/間接轉 投資或策略聯盟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子公司大台北有線電視(股)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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