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公會拍板不便險滯留海外理賠從寬認定 富邦產響應:4月後保單皆適用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近年颱風頻襲台,導致海外旅遊航班取消、旅客被迫滯留的消費爭議屢見不鮮。今年 4 月 1 日新版海外旅行不便險上路後,部分民眾因無法提供回國當天的「預訂住宿單據」,理賠金額被限縮至每日 2000 元,引發大眾對保單條款的質疑。金管會責成產險公會進行跨公司協調,最終拍板定案,全面採取「有利被保險人」的從寬認定處理原則,並溯及 4 月 1 日起的保單。國內龍頭富邦產險率先響應,成為消費者保障升級後的重要指標。

近期多個颱風接連掃過台灣、日本,國際航班大受影響,許多出國旅遊的民眾在準備返台時,因班機被迫取消而滯留國外多日,產生非預期中的交通與住宿花費。然而,在申請「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中的「旅程更改保險」理賠時,有部分民眾發現,其對於新版條款的理賠認知與保險公司的實際解讀存在巨大落差,進而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對此,金管會責成產險公會依據《保險法》第 54 條「探求當事人真意,如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之基本精神,盡快研擬出統一且合理的理賠指導原則。產險公會特此召開會員大會,邀請各產險公司深入討論,為維護保戶權益、減少理賠爭議,針對新版條款中關於旅途末段返台滯留情境的「預繳費用」認定,正式朝向「有利於保戶」的從寬方向進行釋疑與處理。
產險公會說明,於 2026 年 4 月 1 日甫實施之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在設計之初考量到保險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已大幅擴大了多項保障範圍。包括:將罷工事故對象擴大延伸至機場之地勤及運務人員;擴大戰爭、暴動或天災之保險事故發生地點至被保險人海外所處位置;並放寬承保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病危、保戶自行駕駛汽車之交通事故等。在給付上限上,也從舊制的「原預定之交通及住宿同等級之費用為限」,提高為「原預定之交通或每日住宿費用各增加 20%」,本意在於提升保障額度。
然而,基於保險的損害填補與風險控管原則,理賠時須扣除可從業者處獲得的退款,且最高給付金額以增加 20% 為限。此外,為了簡化理賠流程並兼顧防範道德風險 (如民眾故意滯留或藉機轉往高檔飯店住宿),條款中因而約定「若無原預繳費用或退款相關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用合計新臺幣 2000 元為限」。
未料此條款在實務執行上,因多數旅客在回國當天本就不會有預訂住宿,導致滯留期間的理賠金被壓縮至 2000 元,無法達到完全轉嫁風險的目的,這才引發了本次「預繳費用」的認定爭議。
產險公會與各會員公司達成共識,針對旅程末段因天災滯留情境的理賠審核,釋出三大從寬處理原則。第一,保戶若在旅程末段因天災滯留,只要提供「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的住宿費用單據 (如飯店收據或發票),即可以此金額作為預定住宿費的基準,並額外增加 20% 作為滯留期間每日的理賠上限。
假設原訂最後一晚單人住宿費用為 4000 元,放寬後每日住宿理賠上限即提高至 4800 元。若單據包含他人費用且無法拆分,則依人數比例計算。
其次,若保戶全程均無預繳住宿費用 (例如原先借住親友家),則回歸現行條款,每人每日最高給付上限維持 2000 元。
第三,新制溯及既往,此項放寬的處理原則具有追溯力,凡是持有 2026 年 4 月 1 日 (含) 以後發生滯留國外事實的保戶,皆可適用最新的從寬認定方案。
因應近年變遷劇烈的氣候風險,產險公會目前也已著手匯集各方意見,將對不便險條款進行更完善的檢視與修正。富邦產險則提醒保戶,若近期受到颱風影響滯留海外,務必妥善保留「原預定行程證明文件」以及「滯留期間實際支出的所有交通、住宿收據正本」,以利後續理賠審核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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