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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科風:公告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補充說明更新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公司代號:3043


公司名稱:科風

發言日期:2025/11/06

發言時間:16:22:28

發言人:游鏡瑤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董事監察人等人

(2)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所保護中心(非期貨

交易「所」)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4號

4.事實發生日:114/11/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2年投保中心針對本公司及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及董事監察人依101年度檢察署

起訴書之事實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9年度金

上字第7號)後,上開兩造分別提起上訴,本公司並於114年4月22日接獲最高

法院前開裁定,裁定主文如下: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各自負擔。依據前開裁定,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字第7號民事

判決即告確定。

6.處理過程:已委由律師研議並與投保中心簽訂分期付款清償協議

書,已分期清償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由律師與投保中心溝通分期付款並簽訂清償協議中。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除需支付$150,131,679外及需支付自民國10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2)本公司於114/10/23支付第一期款伍仟萬元給投保中心。

(3)本公司於114/10/31支付第二期款捌百萬元給投保中心。

(4)本公司於114/10/31質押設質台特化股票30,000股給投保中心。

(5)其餘款項按清償計劃分48期支付。

(6)本公司於114/11/06與投保中心正式簽訂分期付款清償協議書。

(7)如有異動本公司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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