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隱形眼鏡要處方箋難執行 北市:先宣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17 15:32
民眾很習慣隨處買隱形眼鏡,不過在台北市,沒有處方箋買隱形眼鏡,屬違法行為,北巿衛生局宣布,業者販售前,必須請消費者出示六個月有效的處方箋,否則不得販售,違規可處最高150萬元。隱形眼鏡族批評,這根本是擾民,政策難執行,衛生局則回應,持處分箋買隱形眼鏡的法令民國85年就訂定,北市府會先宣導,也會協調相關配套。(林麗玉報導)
衛福部先前針對中南部興起的隱形眼鏡販賣機,以及業者沒有依醫師處方箋,隨意賣隱形眼鏡的亂象,通令全台衛生局要加強管理,台北巿衛生局邀集實體連鎖藥粧店、超商、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眼鏡商業同業公會、網路平台業者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召開隱形眼鏡管理規範座談會,並且宣布,即日起,將要求業者販售隱形眼鏡前,須請消費者出示六個月內有效的眼科醫師處方箋,否則不得販售,
目前會訂定一個月宣導期後正式執法,最高可處業者一百五十萬元。不過隱形眼鏡族質疑,這根本是擾民,目前現況及國情,也根本做不到,政策執行上,是否有困難?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王明理說,目前北市府會先請業者配合宣導,由於買隱形眼鏡要持處分箋的法令一直都在,衛生局也曾向衛福部提出,是否修法更符合國情現況?不過衛福部的回應,認為持處分箋是希望民眾關心眼部安全,國際許多國家也都行之有年,後續衛生局會加強宣導、教育民眾定期檢查視力。
處長王明理說,目前衛生局會先透過眼鏡行、藥妝店宣導,未來也會向眼科等溝通,要無償釋出處分箋的配套。衛生局表示,隱形眼鏡屬於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列管的醫療器材,裝配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必須先經眼科檢查並驗光,同時也沒有開放網路販售,如果配戴不當,嚴重時,可能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衛生局會加強宣導「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醫師處方箋,業者才能販賣隱形眼鏡」的共識。如果業者沒有依眼科醫師處方,就販售隱形眼鏡,則違反消保法第36條規定,可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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