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台股資金活水 金管會祭出3招 雙向借券明年上路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5-07-15 10:00
為擴增台股動能,金管會研議修法,開放3大措施,包括:借券規定從原僅能由券商單向借券給客戶,放寬可以「雙向」借券;放寬其他辦理借券業務或信用交易業務的同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擔保品也不限於上市櫃股票,基金、公債及登錄櫃檯買賣黃金現貨都可,預計明(2016)年元月1日起實施。
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放寬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標的及擔保品範圍,以及擴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券源,預估可增加台股動能,帶進更多資金活水。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這次將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開放國內證券投資信託或期貨信託基金、公開申購或競價拍賣認購股票、登錄櫃檯買賣黃金現貨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融通範圍,將修正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定義,將為因應客戶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交割之需,修正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之需。
擔保品範圍也放寬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或期貨信託基金、中央政府債券及登錄櫃檯買賣黃金現貨。另開放融通期限不超過6個月者,客戶除以其持有的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外,也可以買進的有價證券或其他持有的商品為擔保。
不過,金管會表示,證券商款項借貸予客戶支付交割代價時,客戶尚未取得買進有價證券者,仍應以客戶其他持有的有價證券或商品為擔保。同時,配合投資人融資融券限額的放寬,對個別客戶融通限額回歸證券商自行控管。
此外,金管會也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由原僅得由證券商單向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放寬為證券商得雙向與客戶、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信用交易業務的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
新增借券用途包含證券商得出借予同業作為業務券源、於證交所借券系統出借、參與證券金融事業的標借及議借,以及供證券商及客戶作為彌補當沖交易短差部位。
同時,金管會也將放寬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除應向借券客戶收取擔保品外,可由客戶提供銀行保證;另為簡化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提存擔保品作業,強化對出借客戶權益保障,明定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應按月提撥借入有價證券總金額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繳存,其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的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經金管會核定。
金管會並強調,借券期間原僅得展延1次,放寬得展延2次,每次不超過6個月,最長1年6個月。同時,配合投資人融資融券限額的放寬,對客戶的融通限額回歸證券商自行控管,證券商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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