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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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908,883,11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8/05~114/10/0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1.00~127.5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案業經114年08月0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股份3,0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庫藏股轉讓員工作業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
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留職停薪、退休及資遣
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
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
認購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
調整之;如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
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公司轉讓
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
業。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
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14年08月04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8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2.9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藏股問答集」,依上述
歷史股價資料訂定本次買回價格區間,並未超過上述規定之買回價格上下限範圍,故其買回價格訂定
應屬合理。買回股份造成現金流出,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
及速動比率等雖有變動但對於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為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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