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泰科技:本公司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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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款
1.事實發生日:114/05/09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中山誠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轉投資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926,849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63,98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3,98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7,96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87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本公司經第三地區事業轉投資之大陸子公司「中山誠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因營運需要,本公司為其背書保證作為銀行額度之擔保。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58,37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79,017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該借款合約到期
(2)日期:
該借款合約到期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926,849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27,96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3.81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9.3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本次新增本公司對子公司「中山誠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6.90%,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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