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鼎-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8 15:53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需為策略性投
資人,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
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4,875萬股額度內,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或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
司債,以私募方式辦理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時,得轉換之普通服股數應於前述
4,875萬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
5.得私募額度:未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訂定之參考價格,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以不低於參
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之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
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訂定係分別參考公司股價及理論價格,並符合公開發
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且法令規定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
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償還銀行借款或支應其他
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及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等規劃,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不超過三次)
辦理,並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發
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
事宜。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司債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
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私募轉換公司債經股
東會決議通過後,關於本次籌資之發行或私募條件、私募轉換公司債發
行及轉換辦法、資金運用計畫、資金用途、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
益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
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整並全權處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
指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市場等客觀環境因素變化而需變更或修正時,亦
請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
(2)為完成籌資計畫,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辦理
一切有關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私募轉換公司債
之相關事宜並簽署相關契約及文件。
(3)前述說明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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