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6 13:39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
字第1120383220號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
定之特定人為限,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如下:
1.選擇方式與目的:本案私募應募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本公司尋求與國內外產業
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週轉金。
2.必要性:因應全球市場的快速變化以及強化本公司的成長動能,擬透過私募現金增
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提升競爭力,對公司長期業務發展有明顯助
益與必要性。
3.預計達成效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建立雙方策略合作聯盟,降低公司之經營風
險;另一方面充實營運資金,提升本公司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
4.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5,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
本私募案預計自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一次或分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價格訂定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
成訂定之。
(2)本案私募價格之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
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
,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案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
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前述
訂價依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尋求與國內外產業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週轉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籌資時效性及可行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
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性投資人間更緊密的長期合作關
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
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
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
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
、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
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
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