鐳洋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25 16:25
第4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9,290,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3/10~114/05/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9.91-99.29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3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買回之會議紀錄:
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二)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
全職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顧問均不適用本辦法。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
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
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
長決定。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
議;轉讓之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
當次認購作業或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並
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
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
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須四捨五入。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二、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
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
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其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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