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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定價日及私募價格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9-16 20:30


第11款


公司代號:5210


公司名稱:寶碩

發言日期:2024/09/16

發言時間:20:30:19

發言人:林秉翰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1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之

特定人為限。

(2)應募人為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

A.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

富鼎順投資有限公司 該公司負責人為本公司董事長

棋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負責人為本公司副董事長

邱裕荃 無

張進祥 無

劉凌玲 無

邱涵瑤 無

林宜田 無

B.應募人如為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應募人 前十名股東名稱(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之關係

------------------------------------------------------------------------

富鼎順投資有限公司 許榮唐 (100%) 本公司董事長

棋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許嘉濬 (96.67%) 本公司副董事長

棋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黃婕榆 ( 3.33%) 本公司副董事長之配偶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2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數,以不超過2,000萬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以9月16日為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之參考價格分別為

23.00 元、23.27 元、23.45 元,擇前一個營業日之收盤均價為

23.00元為基準;另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數平均數為23.68元為基準,取二基準價格較高者訂定參考價

格為23.68元。本次私募價格擬定為18.95元,為參考價格之80.03%

,未低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最低成數八成。

(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

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洽辦上櫃掛牌,流動性較

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

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

需。預計將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績效。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確保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

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私募普通股及國內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另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

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以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而

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

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9/16

11.參考價格:每股新台幣23.68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18.95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

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股份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

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滿三年後,擬依證

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繳款期間為113年09月17日至113年10月01日,私募增資

發行普通股基準日為113年10月01日,實際作業時程因故有所變

動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案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磋商,簽署及交付一

切有關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

行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所需作業及其他未盡事宜;如因法令

或主管機關要求或其他情事而有變動之必要時,亦授權董事長全

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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