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建達:代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更正113.5.16公告)鉅亨網新聞中心2024-05-23 14:15null文章標籤更多鉅亨講座看更多講座公告上一篇新門: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內湖)下一篇華鎂鑫:代取得人林麗珍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辦理公告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