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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臺銀:公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第1期無擔保一般順位金融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壹拾億元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4-22 18:40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106年11月21日以及107年9月6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198980、10600272640以及10701155740號函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4月10日證櫃債字第1130002377號函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4月22日證櫃債字第11300025942號函核准辦理。 發行債券名稱:臺灣銀行113年度第1期無擔保一般順位金融債券 (一)債券代碼:G13507 (二)債券簡稱:P13臺銀1 (三)發行日期:自中華民國113年04月29日 (四)到期日期:至中華民國116年04月29日 (五)期限:發行期限為3年期 (六)債券形式:採無實體發行 (七)發行總額: 新臺幣壹拾億元整 (八)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1.50 (九)面額種類: 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十)發行價格(佰元價) :100元整,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十一)計付息方式: 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並按實際天數單利計息乙次,每年付息乙次。 (十二)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本。 (十三)擔保機構:無 附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第1期無擔保一般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113年3月29日本行第7屆第122次常務董事會核議通過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113年度第1期無擔保一般順位金融債券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106年11月21日以及107年9月6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198980、10600272640以及10701155740號函核准發行,並取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證櫃債字第1130002377號函之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本次發行辦法如下: 一、債券名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第1期無擔保一般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稱「本債券」)。 二、發行總金額:本債券發行總金額為新臺幣10億元。 三、發行面額及價格:本債券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單位,依面額十足發行。 四、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本債券無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債券本身之風險。本次發行時本行信用評等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為twAAA。 五、發行期限:3年。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發行,到期日為民國116年4月29日。 六、票面利率:1.50%。 七、計付息及還本方式: (一)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並按實際天數單利計息乙次,每年付息乙次。 (二)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三)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四)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五)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非為付款地銀行業營業日時,則於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 (六)本債券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本。 (七)本債券依照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均不再兌付。 八、代扣所得稅、補充保費(如適用)及其他依法應扣繳或代扣之費用:本行於還本或應核付本債券利息(如有)時,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代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充保險費(如適用)及其他依法應扣繳或代扣之費用。 九、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形式發行,並洽集保公司登錄。 十、上櫃情形:本債券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十一、擔保方式: (一)無擔保。 (二)本行或本行之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二、本債券持有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同於本行其他一般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順位。 (二)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未到期之本息,亦不得中途解約。 (三)本行如進行清算或宣告破產,自清算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 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並應拋棄行使抵銷權。 十三、本債券持有人其他權利義務: (一) 本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辦理轉讓或設定擔保,相關作業依集保公司規定辦理。 (二)本債券辦理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集保公司規定及相 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本債券(包括但不限於時效、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如因此涉訟時,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銷售對象:本債券銷售對象僅限「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及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訂之「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第二條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 十五、投資風險: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十六、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於本行營業處所、本行網站或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等公告之。 十七、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十八、本債券為可持續發展債券,計畫書相關資訊內容詳參附件。 申報日期:1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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