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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大同:補充民國113年3月11日代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公告董事會通過處分不動產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3-26 19:15


第20款


公司代號:2371


公司名稱:大同

發言日期:2024/03/26

發言時間:19:15:24

發言人:丁爾昆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及建物標示:

台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431、431-1地號土地及2273建號等11筆

建物門牌: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地下二層至地上第六層及

第十三層至第十五層

(土地及建物共有持分部分,以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面積為準)

2.事實發生日:113/3/26~113/3/26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2,843.08平方公尺(860.0317坪)

建物面積:21,160.30平方公尺(6,400.99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3,125,000千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璞永建設(股)公司、璞慧建設(股)公司、璞慶開發企業(股)公司、

海悅國際開發(股)公司、敦富開發建設(股)公司、鈜富開發(股)公司、

濟盟建設(股)公司、台灣樂菲(股)公司

上述交易相對人皆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1.本項處分之不動產係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

依照適用之企業會計準則(EAS)對該項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用成本模式,

預計之處分利益為新台幣12,106,734千元,惟該項預計處分利益於母公司

大同(股)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時,因集團對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用

公允價值模式,歷年來已經將帳面價值調整為公允價值

並認列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利益,故於母公司大同(股)公司預計認列之

處分利益為新台幣7,262,862千元。

(大同(股)公司歷年認列之投資性不動產評價利益已依照法令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用以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

2.上述實際處分利益尚待繳清相關稅捐及費用後始可確認,

並以會計師查核簽證數為主。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規定辦理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及雙方議價決定

決策單位:經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董事會及母公司大同(股)公司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決議通過。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正常價格為6,304,912千元,特定價格為10,261,912千元。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正常價格為6,053,330千元,特定價格為9,324,608千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張宏楷。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謝典璟。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張宏楷:(96)北市估字第000107號。

謝典璟:(99)北市估字第000149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是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提升大同集團整體營運發展需求,充實公司營運資金,

並達節省管理成本之綜合評估效益。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母公司大同(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母公司大同(股)公司董事會日期:113年3月11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1.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係於本日(113年3月26日)與買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故補充公告。

2.本項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依會計原則及雙方簽訂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預計於113年下半年度交易完成後認列,

其對母公司大同(股)公司損益之影響及歷年依照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並用以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而需回補之特別盈餘公積金額及未來可供分派之盈餘,

將以會計師查核簽證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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