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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陳世芬
被告:本公司及陳倍松
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1號
2.事實發生日:104/05/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陳世芬指稱其與被告陳倍松係屬舊識,而被告陳倍松向渠
稱有詢價圈購股票等事宜,原告即參與認購並匯款,後被告陳倍松表示款項遭他人所
騙。原告即向被告陳倍松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並認我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共計求償新台幣300萬元。
4.處理過程:現待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違規行為屬陳倍松個人非法行為,與本公司業
務無關。本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任律師進行相關訴訟事宜,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
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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