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人壽:董事會決議以受讓分割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增資發行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0 14:32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5/19
2.發生緣由:
一、緣於近年來本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除裁處行政處分外
,亦持續發函要求本公司提出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劃,且依104年2月4日修訂
之保險法,增訂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為監
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因此,為擴大營運規模、提昇經營績效、增加公司競爭力及提升資本適足率,
本公司擬依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定受讓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
大樓(包含座落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34地號之土地持分面積3,175.3939平方
公尺,及建號01310等42筆建物;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
負債)之淨資產價值約新台幣34.64億元。
三、本受讓分割案為本公司擬以每股新台幣2.13元增資發行普通股16.26億股為對價,
取得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讓與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淨資產價值共計新台幣
34.64億元,本公司所受讓分割之淨資產價值主要係以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及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分別評定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
之公平市價及預估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與前述分割資產所
生之負債帳面價值為基準。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專業估價
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
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自鑑價報告出具報告日至本次董事會決議日未逾六個月,且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經
洽請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出具覆核意見書在案,其評估前述鑑價金額無明顯變動,因此
認為前次評估價格仍具價格參考性。
四、本公司擬發行普通股1,626,249,530股予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對
價,受讓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
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資產為9,193,787仟元,負債為5,729,876仟元,淨資
產價值計3,463,911仟元。
若因本公司於分割基準日前辦理減資,前述發行每股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將依減
資比率調整,且若暫依本次董事會提案之減資比率63%計算,發行價格經將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調整為每股新台幣5.76元,增資發行普通股股數隨之調整為601,373,524股
。
五、本受讓分割案暫訂分割基準日為104年8月15日,若因故變動或修改及其他未盡
事宜,除分割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最新法令規定及行政指導而逕行辦理該等
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