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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電雲豹甲車案二審 董座江義福請辭 Q2認列沒收20億元損失

鉅亨網記者林薏茹 台北 2023-07-18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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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電董事長江義福。(鉅亨網資料照)

中興電 (1513-TW) 涉雲豹甲車弊案今 (18) 日二審宣判,董事長江義福仍被合議庭認定違反證交法、詐欺取財罪,但刑度略減,法人中興電仍判沒收 20 億餘元不法所得。對此,中興電表示,將於第二季財報認列損失,上半年獲利約為損平;而江義福也宣布辭去董事長與董事職務,循一切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辯明自身清白。

中興電涉雲豹甲車採購弊案,2021 年底審結,依詐欺取財、證交法等罪判處江義福 6 年 6 月徒刑、併科罰金 3500 萬,並宣告沒收中興電違法所得 20.9 億多元;總經理郭慧娟也遭判刑 2 年、緩刑 5 年,可上訴。


全案上訴二審後,歷經一年多的審理,台中高分院金日宣判,江義福部分仍認定違反證交法、詐欺取財罪,但刑度略減為 5 年 10 月,而法人中興電部分仍判沒收 20 億 9916 萬元不法所得,部分涉案人獲緩刑。

針對二審判決,中興電表示,本案證據薄弱,二審判決無視對江義福有利之諸多事證,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違反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蒙受無比冤抑,江義福對此深表遺憾痛心。

詐欺部分,中興電指出,協力廠商一再陳述江義福不知悉彼有使用大陸料件情形,且中興電承製的甲車動力底盤系統高達 1417 項料件,協力廠商僅使用 2 項大陸鑄胚料件分別占總金額的 0.67%、0.55%,且不影響中興電成本,使用大陸料件對中興電有百害無一利,江義福顯然沒有詐欺動機及犯意。

證交法部分,中興電表示,經二審法院詳細調查,已確認圖紙差漏存在的事實,公司於投標前將增加的費用列入投標金額估算,得標後並列入成本,確有支付的事實及必要,且經法院傳喚所有證人,都說該款項是由協力廠商取得,沒有流入江義福私人口袋,江義福沒有背信及不法所有的意圖。

針對法院判決沒入之 20 億 9916 萬元,中興電表示,將於第二季財報認列損失,在認列損失後,上半年獲利將約為損平,但因業務仍正常且接單順暢,在手訂單仍高達 340 億元,下半年公司利潤仍成長可期。

中興電也說,為忠實反映公司獲利狀況及回饋股東應得股息,預計分配公司帳上 21.9 億元溢價資本公積之部分,以維持原 2023 年預算應發之股利。

中興電並強調,此事件對財務、業務並無影響,一切正常運作,公司願景擘劃清晰,將依循執行壯大之。本案對投資大眾暨所有利害關係人所造成的影響,公司深表歉意,僅能以戮力經營,加速成長獲利為回饋,願所有夥伴支持,一起見證中興電再創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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