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創:代重要子公司力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4-11 16:28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11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發放之對象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
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授權由董事長決定,惟認股資格及數量不得授權由董事長決定。
個人是否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年資等因素,或其他管理上需要,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參考可執行認股權年度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及公司營運、市場狀況等提報可執行認股權年度董事會訂定之,
惟不得低於普通股每股面額。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後,依可執行年度董事會決議認股基準日及認股價格
選擇是否執行認股權。
(二)存續期間:認股權人於當年度可行使認股權而未行使者,
即視同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凡存續期間屆滿,或公司股權有過半數改變,或有公司經營主導權變動之情形者,
未行使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解聘、開除):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公司有權不讓其行使認股權利,
並就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予以註銷收回。
(二)死亡: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及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後,才得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使其
應繼承部份之認股權利。繼承人其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
間,並應比照認股權人持續遵守本辦法規範。若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或繼承人違反本辦法規範者,將視為其放棄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
公司有權不讓其行使認股權利,並就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予以註銷收回。
(三)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雖屬上列原因卻另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
個別訂定處理之。
11.其他認股條件:
(一)認股權人不得將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遇有認股權人違反或不履行本辦法規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其他公司辦法
規範或認股權人同意或保證需遵守之事項或協議等事由時,公司有權不讓其行使認
股權利,並就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予以註銷收回。
(三)對於放棄或視同放棄之認股權利,或發生本公司按本辦法不讓認股權人
或繼承人行使認股權利者,本公司針對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將予以註銷收回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不適用。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除依法或依公司規定暫停認股或過戶期間,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將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針對員工姓名及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及按需要進行後續相關事宜及作業程序
(如:資本變更、簽證、股票發放/集保等)。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應按主管機關所訂之
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
認股權人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範,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且不得探詢他人有關認股權利之資訊。若有違反,
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相關
事宜及作業程序,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與處理,認股權人應全力配合完成。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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