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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頎邦: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2-23 15:43


第11款


公司代號:6147


公司名稱:頎邦

發言日期:2023/02/23

發言時間:15:43:30

發言人:羅世蔚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2/2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6,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6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下列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

且無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者,得按以下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

比例既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一年,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年度績效達A以上:30%

(2)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二年,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年度績效達A以上:30%

(3)自給予日起服務屆滿三年,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年度績效達A以上: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符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

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依法辦理註銷。

2.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依法辦理註銷。

(1) 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資遣或調職時,其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2) 一般死亡:遇有員工死亡者,其尚未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死亡日起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3.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而辦理離職者,尚未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員工得提前受領。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

死亡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受領其應繼承之股份。

(3) 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針對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既得條件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並自

復職日起接續計算,惟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未復職者,則視同自願

離職比照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績效考核優良員工,並符合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關或核心

關鍵技術人才為限。授予員工及其所得受領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未來貢獻潛力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

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會核訂。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

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更高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本公司普通股112年2月15日收盤價估算,預估於三年既得期間之總

費用化金額約為386,4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估算,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數三年總計0.52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適

用規定全權執行。

(三)除前兩項規定外,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其他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

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

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

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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