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京專電》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新辦法發布,擴大資產範圍
經濟通新聞 2023-02-13 09:06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3日北京專電》中國銀保監、人行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將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此外,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
《辦法》共六章48條,與現行《指引》相比,《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範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同時,《辦法》針對商業銀行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了系統化要求,並明確了監督管理的相關措施。
*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
《辦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併購、資管及證券化產品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二是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細化重組資產定義、認定標準以及退出標準,明確不同情形下的重組資產分類要求。《辦法》提出,商業銀行應對重組資產設置重組觀察期。觀察期自合同調整後約定的第一次還款日開始計算,應至少包含連續兩個還款期,並不得低於1年。
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
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制度存在短板與不足*
監管相關負責人稱,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1998年,人民銀行出台《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
分類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中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與不足。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有利於銀行業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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