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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常珵: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常珵二,代碼:80972)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2年4月7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2-02 19:00


(一)依常珵科技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一律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動在外之本債券。 (三)依「常珵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1)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2年3月8日。 (2)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2年3月8日至112年4月6日。 (3)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2年4月6日。 (4)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2年4月7日。 (5)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2年4月13日以匯 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四)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3)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2年3月8日之前一營業日(112年3月7日)起至屆滿日(112年4月6日)之前一營業日(112年3月31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489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六)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2年4月10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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