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樹: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私募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定價及其他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9-06 15:2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9/06
2.公司債名稱: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私募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220,000,000元。
4.每張面額:每張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三年。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以達到拓展通路、增加市場佔有率及強化財務結構。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
本私募轉換價格之訂定,係以111年9月6日為定價基準日,應以(一)定價日(不含)前
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二)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兩者孰高作為基準計算價格,再乘以90%即為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定價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經採
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依上述方式,發行
之轉換價格定為每股新台幣270.5元。
14.賣回條件:無。
15.買回條件:
(一)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
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
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
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
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並於債券收回基準
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
(二)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
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
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
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
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
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
(三)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將於債
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私募轉
換公司債。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日止,除(一)
普通股依法暫定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四)辦
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
換(認購)之外,得隨時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私募
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
四條規定辦理。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若以轉換價格270.5元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約為0.90%
18.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0.90%。
19.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後續相關應辦理及其他未盡事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2)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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