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公告本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30 20:16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8/30
2.公司名稱: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就本公司中壢廠房20年期租約、增資福興公司、委任會計師情形及111年
第2季財務報告出具時間、目前重要資產保全情形等節,本公司董事長及發言人於111
年8月30日親赴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召開重大訊息說明。
記者會說明如下:
一、本公司前於111年8月17日經獨立董事高榮志、吳進成召開股東臨時會解任董事
黃立中、胡立三、王百佑,並補選董事會成員而改組。後經6席董事共同召開111年8
月25日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陸榮木為本公司董事長。當日新任董事進入本公司後發
見辦公室無任何工作人員,均已遭前董事長黃立中於前一日即111年8月24日辭退,致
無人可以就財務、業務、資產、現金、印鑑等為交接。當日委請公證人在場同步翻查
但無原留公司變更登記印鑑及銀行印鑑,為免資產受損現已逐步接洽各家銀行擬處理
印鑑變更及更換負責人事宜,以利後續資產、帳目之核對,然而因尚未獲公司變更登
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准予登記,因此目前董事長陸榮木尚無法進行銀行事項、簽證會計
師委任及其他依法由董事長對外代表行為等事項之處理。
二、又111年8月25日董事會選任董事長後,董事長即率董事至本公司桃園中壢廠房
視察,赫然發現中壢廠房現場之管理及保全人員亦遭辭退,現場已無管理及保全人員
,為此不得不緊急委請新保全公司及其人員進駐以維護廠區安全。
三、新任董事長視察中壢廠房時發見竟有機具正在拆除本公司廠房,但未見有公告
拆除執照,經詢問(有同步錄影)始得知該處廠房係遭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力歐公司)委任聯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聯勝公司)拆除,董事長現場要求聯
勝公司立即停工,並旋於111年8月26日至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確認聯勝公司並無
拆除執照就違法拆除(建築法第78條規定參照),已然造成本公司損害。本公司將
依法請求力歐公司、聯勝公司逕自未有拆除執照而拆除之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並
追究損害建築物之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
四、就中壢廠房拆除事,本公司之後翻查發見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任何內部核決程
序,無論是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均不知悉,且查無用印申請紀錄之情況下自行攜出公
司章與力歐公司簽署長達20年之土地租賃契約。而查閱該租賃契約書以顯然低於市場
行情之低價出租本公司資產等,本公司勢必追究相關人員未經內部核決程序簽約、用
印等之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
五、前開租賃契約(因涉重大疑義,效力暫存疑)重要內容摘要如下:
1、租期:自111年9月30日(即點交日)起20年
2、租金:每坪260元/月,拆除期間6個月不收租金,第7個月至第二年每月租金僅收
1/6(約每坪43.34元/月)。
3、提前終止租約應於6個月前通知,並賠承租人建物全額造價(租約10年內)或6成
(租期開始10年後)為違約金。
4、承租人使用土地構築建物、設立工廠應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在取得建築執照前,
不得擅自構築工事、開挖土方、傾倒廢棄物及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六、經查閱經濟部商業司公開之登記資料,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111年8月9日變
更記,顯示福興公司增資新台幣82,188,570元,其中本公司參與增資達40,272,400元
(目前因經濟部尚未准予登記,故董事長尚無法持章至金融機構查詢確切交易明細)。
惟查,前開增資行為全然未提交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對於當時中福公司
、福興公司之董事長均為黃立中一人而屬關係人交易乙節,也全然無迴避及相關查核、
委請專業機構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等,本公司預計委任律師及會計師查核後追究相關
人員未經內部核決程序之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七、本公司自111年8月25日選出新任董事長後,為因應緊急情事,董事長已定於111年8
月31日召開董事會,該日董事會已安排討論議案擬依111年4月22日暨111年8月17日股東
會決議要旨,積極接洽公正之會計師事務所,以就本公司各項資產進行盤點、查核後,
後續查核完成後儘速編製第二季財務報告並委請會計師進行簽證,但因經濟部尚未准予
登記,故目前董事長尚無法持章簽署委任簽證會計師之契約文件,因此時間尚無從確定
。
八、本公司111年8月17日改組經營團隊,並於同年月25日選出新任董事長,惟因前經營
團隊及工作人員均遭辭退,以致於無人可交接重要資產,故目前擬先行清查現金、有價
證券、不動產、印鑑、其他等資產之狀況,整理後建立資產清冊,然因經濟部尚未准予
登記,故目前董事長尚無法持章就金融機構等為查詢,相關問題有待克服。
6.因應措施:盡速處理中壢廠房爭議問題,並委任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處理公司
資產保全、盤點,建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儘速准予登記,以使新董事長得以提具登記事項
卡及公司登記印鑑章承受訴訟、行使法律上保全作為,並委任會計師就編製第二季財務
報表進行核閱簽證事宜。清查後,就相關人之刑事、民事責任依法追究。
7.其他應敘明事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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