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最高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4-19 15:36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台上字第1406號
4.事實發生日:111/04/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案件,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本金新臺幣1.5億元及利息,
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於109年第四次上訴最高法院。
6.處理過程:
最高法院就此案,再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就該案件,帳上已提列270,179仟元之負債準備,該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營運
不會有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繼續配合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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