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聖: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24 16:19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函規定選擇特定人,以
策略性投資人為限。目前並無己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以20,000,000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
於不超過20,000,000股普通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
分一至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參考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俟提
請股東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後授權董事會,實際私募價格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
八成訂定之。
(3)訂價之合理性:
上述發行價格之訂定,係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其他
相關法令規範、當時市場狀況及普通股市價而定,應屬合理。
(4)實際定價日俟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因應產業之激烈競爭,並配合公司未來發展,以增加公司營運績效並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可行性、股權穩定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
性因素,如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
故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條件
外,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
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申請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私募案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私募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
募集金額、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等,擬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嗣後如
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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