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董事會決議許可經理人從事競業行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15 18:15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1/03/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李宜娟/業務部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台灣智慧光網(股)公司:法人代表(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利害關係人外,經代理主席徵詢
其餘在場出席董事(含獨立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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